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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資金預(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黑林省國土資源廳 日期:2013-2-20 點擊率:1123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考古勘查基金(以下簡稱地勘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規範項目概(預)算、資金撥付和結算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地勘基金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央考古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财建[2011]2号)及其他有關地勘基金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地勘基金項目概(預)算、資金撥付申請和結算的編制和審查。

  第三條 地勘基金項目資金預(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适應市場機制原則;

  (三)充分協商、充分發揮專家和監理作用原則;

  (四)經濟方案和技術方案相匹配原則。

  第四條 項目概(預)算應遵照真實、經濟、合法、合理的原則,以項目技術方案為依據,按照工作量和《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标準)進行測算、編制和審查。

  第五條 項目資金撥付應遵循與工作量相匹配并适度超前的原則,按照已完成工作量和基金預算标準測算項目經濟進度,進行資金撥付申請的編制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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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項目結算應貫徹真實、經濟、合法、合理的原則,以項目實際完成的有效工作量為依據,按照規定的預算标準進行測算、編制和審查。

  第二章 基本管理程序

  第七條 項目資金預(結)算管理從程序上劃分為立項概算編制與審查、設計預算編制與審查、資金撥付申請編制與審查、項目結算編制與審查四個階段。

  第八條 項目立項概算為項目立項申請材料的必要組成部分,由項目單位在項目申請立項時編制,報送國土資源部中央考古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對同意受理并通過要件審查的項目立項申請材料,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論證和立項概算審查。

  第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對通過評審論證的項目,下達項目設計編寫通知。項目設計預算為項目設計的必要組成部分,由項目單位在項目設計時編制,報送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對格式符合要求、内容齊全的項目設計,組織專家進行設計評審和預算審查,通知項目單位按照設計評審意見和預算審查意見修改設計,按規定程序決策是否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預算。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批複預算後,基金管理中心與合作項目探礦權人簽訂投資合同,與全額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下達項目任務書和設計批複。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勘查合同約定撥付首付款。項目勘查單位依據項目工作進度編制資金(進度款)撥付申請,提交負責項目監理的監理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報送基金管理中心審定。基金管理中心審定後按規定管理程序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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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項目工作結束(不再續做)、因不可抗力或有關合作方終止合作需中途撤銷或中止,均應進行項目結算。項目結算由項目單位編制,提交負責項目監理的監理機構初審,初審通過的由基金管理中心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程序對項目結算審查意見進行認定,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第三章 預算标準

  第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項目資金預(結)算管理統一使用基金預算标準。

  第十三條 使用基金預算标準時應區分項目單位是否有财政事業費撥款,分别采用不同水平的預算标準。采用有财政事業費撥款的預算标準時,應按基金預算标準各章節備注的比例調整後執行;采用無财政事業費撥款的預算标準時,不需調整。

  第十四條 對基金預算标準中暫缺的新技術、新方法,應首先參照國家、行業、部門、地方政府等已頒發的有關預算标準,并在編制說明中重點說明預算标準出處、水平合理性等相關情況;對于無有關預算标準可供參照的,可以參照單位内部費用定額、單位内部成本核算資料、外協單位報價資料等進行測算,并按本辦法要求說明測算依據,其中設計預算和結算階段還需編制相應的測算表。

  第十五條 按照基金預算标準規定方法對預算标準水平進行調整更新的,應報請基金管理中心同意。

  第四章 概算編制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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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立項,必須編制項目立項概算。

  第十七條 項目立項概算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立項指南;

  (二)項目技術方案;

  (三)《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

  (四)地勘基金項目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概算由編制說明和概算表組成。

  第十九條 概算編制說明是對項目概算的合理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實施項目存在主要風險與不确定性的分析論證,内容應完整齊全,文字叙述與概算表要有機對應。主要内容應包括:項目概況,概算編制依據,采用的預算标準和測算依據,項目概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說明的問題等。項目概算中有委托業務費支出的,應當重點說明。

  第二十條 概算表由主表《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立項概算彙總表》(附件1,概算1表)和附表《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立項概算明細表》(附件2,概算2表)構成。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立項概算的形式要求:

  (一)項目資金概算應在項目立項申請書中以獨立章節編寫。

  (二)項目概算應由接受過基金管理中心專業培訓的人員編制,由項目單位财務負責人審核。概算編制人和審核人應分别在概算表中“概算編制人(簽章)”、“概算審核人(簽章)” 處簽字或蓋章。

  (三)為規範項目立項概算的編制與審查,概算表中工作手段應按《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概(預)算工作手段目錄》(附件14,以下簡稱工作手段目錄)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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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編制概算時,若采用無财政事業費撥款的預算标準水平,應提供本單位法人證書、勘查資質證書、事業單位上一年度《部門決算報表》中的《收入決算表》(财決03表)和《财政性資金收入支出決算表》(财決07表)或企業單位上一年度《企業财務會計決算報表》中的《基本情況表》(财會年企附03表),上述材料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後随立項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第二十三條 項目概算明細表(附件2,概算2表)編制方法:

  (一)主要工作手段費用按投入的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标準進行測算,其他工作費用、利潤及稅金按相應的比例測算,然後彙總編制。

  (二)主要工作手段是指:物探、化探、鑽探、坑探、淺井、槽探。除此之外為其他工作手段。

  (三)主要工作手段費用采取逐項測算方法,工作手段應按規定的預算标準對應細化至最末一級,并根據項目工作區内實際情況和自然地理條件,認真确定工作手段的工作量及其技術條件,如:岩石等級、地層分類、鑽孔深度等,在此基礎上正确選擇所對應的預算标準,并根據項目所在地區選擇所對應的地區調整系數對預算标準進行調整,據此測算各工作手段費用,按工作手段目錄的順序逐項編制。

  (四)其他工作手段費用測算方法:

  其他工作手段費用=主要工作手段費用×(1-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費用比例)/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費用比例

  主要工作手段費用占全部工作手段費用的比例參照《主要工作手段費用比例表》(附件13)。

  (五)利潤和應繳稅金按基金預算标準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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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項目概算彙總表(附件1,概算1表)收入合計下各項資金分類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填列,支出合計下各項數據應與概算明細表(附件2,概算2表)有關數據一緻。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項目概算審查工作。概算審查專家組應由了解項目預算、财務管理政策法規,熟悉概(預)算編制與審查要求的經濟專家組成。

  第二十六條 概算審查專家應對概算編制與工作安排的相關性、資金支出安排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等内容逐項進行審查,填寫《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立項概算審查意見表》(附件3,概算審查表)。

  第二十七條 概算審查專家應客觀、公正、嚴謹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依據有關規定,對項目概算進行審查,對所提出的審查意見承擔責任。發現項目概算中存在難以把握的政策性問題,應由概算審查專家組集體讨論決定;發現與自己存在利害關系的項目單位(或個人)編制的概算,應向基金管理中心說明,申請采取回避措施。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立項概算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 中央地勘基金項目立項指南;

  (二) 項目技術方案;

  (三) 地勘基金項目立項概算編制的有關規定;

  (四) 《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

  (五) 地勘基金項目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立項概算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内容審查。

  形式審查包括送審材料、概算章節、概算說明與表式、責任人簽章等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

  内容審查包括概算編制依據、編制方法、概算内容、采用的預算标準、數據計算和勾稽關系等是否正确完整;根據審查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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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概算建議數。

  第三十條 對項目單位采用無财政事業費撥款預算标準的,概算審查專家應嚴格審查其是否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内容是否能夠證明無财政事業費撥款。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能證明無财政事業費撥款的,均按有财政事業費撥款預算标準核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經專家論證需要調整工作量或預算标準等有關概算内容的,概算審查專家應按項目立項概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對項目概算進行調整測算,提出概算建議數。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立項概算如有下列不合理開支的,應予以扣除:

  (一)列支國家财經法規明确規定不得開支内容的;

  (二)無充分理由,費用支出超過規定标準的;

  (三)高套預算标準或技術條件的;

  (四)虛列或重複編制概算的;

  (五)概算安排缺乏依據的;

  (六)列支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的。

  第三十三條 項目立項概算審查結果分為通過、不通過,不通過的項目概算應重新編制和審查。

  項目立項概算存在下列問題的,審查結果評定為不通過:

  (一)無概算或編表說明和概算表兩者缺少其一的;

  (二)申報概算存在編制方法錯誤的;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相應的資金安排測算分析和說明不詳細的;

  (四)概算内容不齊全的;

  (五)預算标準應用錯誤較多,無法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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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概算審查意見應簡明扼要,重點把握概算實質内容,對項目概算情況進行評價,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确審查結論,提出有關建議。

  第五章 預算編制與審查

  第三十五條 項目編寫設計,必須編制設計預算。

  第三十六條 項目設計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地勘基金項目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項目設計編寫通知和立項概算審查意見;

  (三)項目設計技術方案;

  (四)《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

  (五)地勘基金項目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項目設計預算由編制說明和預算表組成。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說明是對項目支出預算的合理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實施項目存在主要風險與不确定性的分析論證,内容應完整齊全,文字叙述與預算表要有機對應。主要内容應包括:項目概況,預算編制依據,采用的預算标準和測算依據,項目預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說明的問題等。項目預算中有其他經費來源和委托業務費支出的,應當重點說明。

  第三十九條 預算表由《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設計預算彙總表》(附件4,預算1表,以下簡稱預算彙總表)、《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設計預算明細表》(附件5,預算2表,以下簡稱預算明細表)和《單項工作手段預算費用構成表》(附件6,預算3表)構成。

  第四十條 項目設計預算的形式要求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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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編制設計預算時,應充分吸收采納立項概算審查意見,主要包括工作量、工作手段技術條件、地區調整系數、預算标準水平、資金匹配等方面的審查意見;參照設計編寫通知下達的主要工作量和預算控制數編制設計預算,原則上不得調整;在具體落實設計編寫通知過程中,發現為保證項目實施效果,确需對主要工作量進行調整的,可按調整後工作量實事求是編制設計預算,并在編制說明中進行詳細說明。

  第四十二條 項目設計預算明細表(附件5,預算2表)編制方法:

  (一)根據設計的各項工作手段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标準逐項進行預算,并按規定比例計算利潤、應繳稅金,然後彙總編制。

  (二)各項工作手段費用采取逐項編制方法。工作手段應按規定的預算标準對應細化至最末一級,并根據項目工作區内實際情況和自然地理條件,确定工作手段的工作量及其技術條件,如:岩石等級、地層分類、鑽孔深度等,在此基礎上正确選擇所對應的預算标準,并根據項目所在地區選擇所對應的地區調整系數對預算标準進行調整,據此測算各工作手段費用,按工作手段目錄的順序逐項編制。在新上項目的“其他考古工作”中,“設計論證編寫”、“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報告印刷”三項均編制預算;在續作項目的“其他考古工作”中,隻編制“設計論證編寫”的預算。

  (三)利潤和應繳稅金按基金預算标準規定計算。

  第四十三條 項目設計預算彙總表(附件4,預算1表)收入合計下各項資金分類綜合立項概算審查意見和項目實際情況填列,支出合計下各項數據應與預算明細表(附件5,預算2表)有關數據一緻。

  第四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照單位内部費用定額、單位内部成本核算資料、外協單位報價資料等進行測算的工作手段,應編制《單項工作手段預算費用構成表》(附件6,預算3表),同時在編制說明中詳細說明測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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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項工作手段預算費用構成表編制方法:

  (一)編制口徑為單項工作手段的預算費用的構成;

  (二)按照“數量×單位标準=預算費用”模式,對各項費用構成逐項細化編制;

  (三)遵守國家有關财務制度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填列。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項目設計預算審查工作。預算審查專家組組成要求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項目預算審查應對預算編制與工作安排的相關性、資金支出安排的科學性和必要性,費用标準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全部構成内容逐項進行審查。按照《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設計預算審查意見表》(附件7,預算審查表,以下簡稱預算審查意見表)填寫相應内容。

  第四十七條 對設計預算審查專家的責任要求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設計預算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地勘基金項目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項目設計編寫通知和立項概算審查意見;

  (三)項目設計技術方案;

  (四)地勘基金項目設計預算編制有關規定;

  (五)《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

  (六)地勘基金項目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項目設計預算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内容審查。

  形式審查包括送審材料、預算章節、預算說明與表式、責任人簽章等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

  内容審查包括預算編制依據、編制方法、預算内容、采用的預算标準、數據計算和勾稽關系等是否正确完整。根據審查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測算,對各項工作手段及費用、設計預算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提出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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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預算審查專家審查設計預算,應當參考吸收立項概算審查意見,重點是工作手段技術條件、地區調整系數、預算标準水平、資金匹配等方面的審查意見;經技術專家審查,對下達的主要工作量未作調整的,預算審查專家應當主要參照下達的預算控制數提出設計預算建議數。

  第五十一條 項目經專家論證需要調整工作量或預算标準等有關設計預算内容的,預算審查專家應按項目設計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對項目設計預算進行調整測算,提出調整建議。

  第五十二條 項目設計預算如有下列不合理開支的,應予以扣除:

  (一)列支國家财經法規明确規定不得開支内容的;

  (二)無充分理由,費用支出超過規定标準的;

  (三)高套預算标準或技術條件的;

  (四)虛列或重複編制概算的;

  (五)預算安排缺乏依據的;

  (六)列支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的。

  第五十三條 預算審查專家在形成設計預算審查意見過程中,應加強與技術專家溝通,參照《主要工作手段費用比例表》(附件13),對工作手段費用結構進行合理控制。

  第五十四條 項目設計預算審查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定為優秀、良好、合格的項目設計預算,應根據審查意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評定為不合格的項目設計預算應重新編制與審查。

  項目設計預算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審查結果評定為不合格:

  (一)項目預算未設置獨立章節,混入其他章節緻使無法審查的;

  (二)存在編制方法錯誤、主要工作及經費測算不詳細、預算内容不齊全、預算标準應用錯誤較多等嚴重問題緻使無法審查的;

  (三)沒有預算編制說明或說明不符合要求,沒有預算表或預算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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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全、不正确的;

  (四)預算編制嚴重脫離實際,簡單采用費用控制比例倒推編制預算的;

  (五)沒有特殊理由,與立項概算審查意見偏差過大的;

  (六)未按規定編制項目預算等其他嚴重問題。

  第五十五條 設計預算審查意見應簡明扼要,重點把握設計預算實質内容,對項目設計預算情況進行評價,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确審查結論,提出有關建議,以便項目單位修改完善。

  第六章 資金撥付申請和審核

  第五十六條 地勘基金項目資金按項目實施進度采用首付款、進度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分階段撥付。

  第五十七條 地勘基金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

  (一)地勘基金項目勘查合同;

  (二)項目設計預算;

  (三)經監理機構審核的項目實施進度;

  (四)《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

  第五十八條 項目勘查合同簽訂後,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合同約定,按項目年度設計預算中的地勘基金預算額的40%撥付首付款。

  第五十九條 進度款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批次撥付。當項目實施進度(已完成預算比例)達到或超過40%時,按項目年度設計預算中的地勘基金預算額的30%撥付第一次進度款;當項目實施進度(已完成預算比例)達到或超過70%時,按項目年度設計預算中的地勘基金預算額的25%撥付第二次進度款。具體管理程序和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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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項目單位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編制《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進度款撥付申請表》(附件8,撥付1表,以下簡稱進度款撥付申請表)和《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實施進度情況表》(附件9,撥付2表,以下簡稱實施進度情況表),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核。

  項目實施進度情況表中,其他工作手段費用按如下方法測算:

  其他工作手段費用=主要工作手段費用×(1-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費用比例)/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費用比例

  主要工作手段費用占全部工作手段費用的比例參照《主要工作手段費用比例表》(附件13)。

  利潤和應繳稅金按基金預算标準規定計算。

  進度款撥付申請表(附件8,撥付1表)和項目實施進度情況表(附件9,撥付2表)中,已完成預算的數額、比例應一緻。

  (二) 項目監理機構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進度款撥付申請表和項目實施進度情況表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内容是:已完成工作量及其技術條件是否符合實際、預算标準使用是否合理、數據計算是否準确、項目實施進度和申請撥付比例是否符合規定等。審核發現問題的,應要求項目單位修改完善。達到要求的資金撥付申請,由項目監理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報送基金管理中心審定。

  (三) 基金管理中心對項目進度款撥付申請審定後,按規定管理程序撥付資金。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保留項目年度設計預算中的中央地勘基金預算額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項目全部成果驗收合格、完成項目結算、提交考古資料彙交憑證、原始資料歸檔證明後,按項目勘查合同約定結清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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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合作方終止合作需中途撤銷或中止的,停止資金撥付,并按規定轉入項目結算程序。

  第六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項目設計有重大變動的情況時,暫停資金撥付,待設計變更批準後再按正常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第七章 結算編制和審查

  第六十三條 項目工作結束(不再續做)、中途撤銷或中止,項目單位均應編制項目結算。

  第六十四條 項目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項目勘查合同書;

  (二)項目設計書和經批準的項目設計調整方案;

  (三)經技術專家核實完成的有效實物工作量;

  (四)《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标準》;

  (五)地勘基金項目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項目結算由編制說明和結算表組成。

  第六十六條 結算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内容:項目概況,結算編制依據,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及工作量增加或減少原因說明,采用的預算标準和計算依據,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對特殊原因中途撤銷或中止的項目要詳細說明原因并附有關批準文件。項目中有其他資金來源和委托業務費支出的,應當重點說明。編制說明内容應完整齊全,文字叙述與結算表要有機對應。

  第六十七條 結算表由《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資金結算申請表》(附件10,結算1表,以下簡稱結算申請表)和《單項工作手段結算費用構成表》(附件11,結算2表)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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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 項目結算編制的人員要求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六十九條 續作項目在不同勘查年度的設計預算中采用了不同版本的預算标準的,結算時應按不同版本的預算标準及其對應的工作量分别編制結算表。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照單位内部費用定額、單位内部成本核算資料、外協單位報價資料等進行結算的工作手段,應編制《單項工作手段結算費用構成表》(附件11,結算2表),同時在編制說明中詳細說明計算依據。單項工作手段結算費用構成表編制方法同本辦法第四十四條。

  第七十條 項目結算申請表(附件10,結算1表)編制方法:

  (一)按實際完成的各項工作手段有效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标準逐項計算結算費用,并按一定比例計算利潤、稅金,然後彙總合計結算費用,其中中央地勘基金數額按設計預算相同比例計算。

  (二)結算申請表中工作手段應按工作手段目錄(附件14)編列。

  (三)各項工作手段結算費用采取逐項編制方法,工作手段應按規定的預算标準對應細化至最末一級,并根據項目工作區内實際情況和自然地理條件,認真确定工作手段的工作量及其技術條件,如:岩石等級、地層分類、鑽孔深度等,在此基礎上正确選擇所對應的預算标準,并根據項目所在地區選擇所對應的地區調整系數對預算标準進行調整,據此計算各工作手段結算費用。“其他考古工作”中,“設計論證編寫”工作量按實際批複設計次數填列,“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報告印刷”工作量均按1項填列。

  (四)利潤和應繳稅金按基金預算标準規定計算。

  第七十一條 項目單位編制的項目結算,提交負責項目監理的監理機構初審。

  監理機構初審的主要内容是:送審材料、編制說明與表式、責任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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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單位簽章等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實際完成工作量及其技術條件是否符合實際、預算标準使用是否合理、數據計算是否準确、編制說明内容是否全面翔實等。初審發現問題的,應要求項目單位修改完善。達到要求的項目結算,由項目監理機構簽署初審意見,報送基金管理中心。

  第七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對項目監理機構初審通過的項目結算進行審查。結算審查專家組組成要求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七十三條 結算審查專家應對項目結算的形式和内容進行全面審查,重點是工作手段技術條件、地區調整系數、預算标準使用、資金匹配等方面。根據審查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測算,提出建議項目結算額,其中中央地勘基金結算額按設計預算相同比例計算,形成審查意見,填寫《中央考古勘查基金項目資金結算審查意見表》(附件12,結算審查表)。

  第七十四條 對結算審查專家的責任要求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七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程序對項目結算審查意見進行認定,綜合已撥付資金情況,按多退少補原則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結算數小于已撥付資金數的,其差額部分由項目單位退回基金管理中心。

  結算數大于已撥付資金數的,待項目全部成果驗收合格、提交考古資料彙交憑證、原始資料歸檔證明後,其差額部分由基金管理中心補付給項目單位。其中結算數大于設計預算數,需要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追加預算的,待預算批複後再補付。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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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國家有新的有關政策、規定出台,按國家新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中央考古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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