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辦公室 | 日期:2016-6-14 | 點擊率:4940 |
為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考古工作規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考古工作與商業性礦産勘查有機銜接,考古找礦與礦産開發緊密結合,考古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考古找礦新機制,構建多元投資、多方合作、協調有序、快速推進的制度平台,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确定的各項目标圓滿完成,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籌協調全國考古找礦工作部署
嚴格執行礦産資源規劃和考古勘查規劃,按照規劃确定的布局、時序和重點,強化規劃對考古找礦活動的指導和調控作用。統籌中央和地方财政資金安排,加快推進公益性考古調查,引導商業性礦産勘查,有序推進各類考古找礦工作。
明确各類考古找礦投入定位。公益性考古工作主要用于開展基礎考古調查、礦産資源潛力評價和重點成礦區帶礦産遠景調查,重點加強區域性考古、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考古調查,極少量事關考古找礦的重大考古礦産問題可以做延伸攻關。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考古找礦工作,對于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可以獨立投資的考古找礦項目,國家财政原則上不再投入。
堅決貫徹落實生态文明建設新要求,按照“生态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調整優化勘查開發總體布局。調整對生态環境影響較大的勘查技術方法,大力推進綠色勘查。探索建立在自然保護區内由國家财政出資進行重要礦産勘查并進行礦産資源儲備的制度。
完善全國考古找礦項目信息平台,統籌管理财政資金和社會資金安排項目信息,做好全國考古找礦工作進展跟蹤和形勢分析,加強宏觀調控,保障合理工作布局。
二、推進礦産資源整裝勘查
整裝勘查是指在具有一定工作程度、資源潛力較大的成礦有利區,建立多元投資機制,統籌中央、地方和企業各類勘查資金,集中力量開展勘查工作。整裝勘查區調整(包括新設、調整範圍和退出)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礦産勘查辦公室根據工作進展協商确定,要符合礦産資源規劃、考古勘查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并納入國家考古找礦工作總體部署。
統籌勘查工作部署。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發揮考古找礦第一責任人的作用,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内的整裝勘查實施方案,明确勘查工作部署和組織實施措施,分解目标任務,落實資金投入和年度工作安排。涉及國家财政資金安排的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中國考古調查局等相關組織實施單位進行協商對接,部礦産勘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中央、地方基礎考古調查工作應優先保證在整裝勘查區的部署安排,加快提高基礎考古工作程度,并加強整裝勘查區成礦規律的綜合研究工作。
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指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部礦産勘查技術指導中心要組織專門技術力量,加強整裝勘查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跟蹤指導,嚴格執行整裝勘查區半年報和年報制度,根據工作進展适時修編整裝勘查區實施方案。
改善外部工作環境。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建立外部環境保障機制,優先保證整裝勘查區内礦業用地需求,協調礦業權人、勘查單位、社區等各方面關系,共同營造良好外部工作環境。
三、加快推進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以規劃為引領,以市場化出讓為遵循,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争性出讓範圍,嚴格限制和規範非競争性出讓行為,完善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研究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提高審批效率,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推進礦業權審批管理精細化、标準化、公開化,統一規範全國礦業權審批登記行為。積極做好工作銜接,确保礦業權審批“放得下、接得住”。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監管職責,推動以行政監管為主向市場、信用、法治協調監管轉變;強化服務的主動性,創新服務方式,簡化環節、優化流程,加強服務标準化建設。
四、完善考古找礦收益分配制度
考古找礦工作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積極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礦産勘查,承擔找礦風險、獲得成果收益,堅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考古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承擔國家出資勘查項目并形成大中型礦産地的地勘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分享考古勘查成果的權益,并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鼓勵從事礦産勘查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建立預設期權獎勵考古找礦有功人員的制度。
五、加強考古找礦工作監管與服務
加強勘查方案審查和合同管理,嚴格審查探礦權人的勘查實施方案,督促探礦權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處圈而不探、非法轉讓等行為。探索推進适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考古勘查質量監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在考古勘查質量監管中的作用,推進注冊考古師制度建設,探索形成個人負責和單位負責相結合的責任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增強礦産開發活動衛星遙感監測覆蓋面及效率,提升監督執法精準度。
加強國家财政出資項目管理,及時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項目的工作進展、工作質量、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承擔單位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考古找礦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彙總工作進展與成果,按照有關規定通報考古找礦工作情況。加強與地方各級政府的溝通和聯系,積極協調占地、修路、用電等事宜,為考古找礦工作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六、大力推進考古找礦成果資料共享
各級考古資料館藏機構每季度第一個月應在互聯網上公開本機構上一季度接收的非涉密考古資料目錄等信息,供社會查閱利用。公益性考古調查機構要及時對考古找礦成果資料開展綜合研究,為商業性礦産勘查提供基礎性、綜合性考古信息服務。
國土資源部會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考古成果資料彙交和服務情況檢查。承擔國家财政考古項目的單位未依法彙交考古資料的,不得承擔新的國家财政出資項目;礦業權申請人未按規定彙交考古資料的,列入考古資料彙交違法名單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考古資料館藏機構不按規定在互聯網上公開考古資料目錄等信息和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及時糾正。
七、建立科技創新産學研聯合攻關機制
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考古找礦理論研究、勘查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示範。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地勘單位等聯合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協同攻關。礦業企業、地勘單位要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建立考古找礦項目與人才培養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完善項目管理制度,讓中青年科技人才擔當重任,在考古找礦實踐中培養科技創新領軍人物和找礦一線實用人才。鼓勵礦業企業、地勘單位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基礎考古調查和礦産勘查研究基地、野外科研觀測基地等,優化項目工作任務安排,為考古專業教師和學生創造實習及科研條件。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解放思想,創新考古找礦運行機制,切實加強考古找礦工作,不斷實現考古找礦新突破。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土資源部關于構建考古找礦新機制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2010〕59号)、《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号)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和“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58号)同時廢止。